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别人从事民事行为,那样这种合同能否生效呢?
依据《民法典》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法向相对人作出,假如仅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这种表示,则需要使相对人知道才能产生承认成效。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备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成效。承认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承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本人是不是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些权利,学者常常称其为“承认权”,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之一种。承认既然是本人所享有些一种权利,那样本人有权作出承认,也有权拒绝承认。假如本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则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不可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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