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远山系某建筑公司职员,12月1日,萧远山在企业的安排的工地上进行外墙空调机架的油漆工作,约16时萧远山在其工作的空调机架上抽烟,烟火引燃了身边的天拿水,致使全身失火。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
萧远山的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萧远山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萧远山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社保部门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经过重新调查后,认定萧远山受伤的情形是工伤。公司不服,觉得萧远山是在休息的时候发生事故,而非在工作时间内,且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萧远山违规抽烟致使,不是因为工作缘由,且萧远山作为一个智商正常的人,应当拥有在天拿水等易燃物品旁不能抽烟的知识,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觉得,萧远山抽烟是工间短暂休息,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萧远山在放有天拿水的工作场合抽烟的确违反了操作流程和安全守则,但不是《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故判决保持工伤认定决定,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觉得,萧远山违反禁火的操作流程抽烟,致使失火被烧伤。其受伤与其从事用油漆翻新空调机架的工作没联系,萧远山受伤不是因工作缘由受伤,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审判决后,萧远山不服,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再审后觉得,萧远山抽烟并不是劳动中势必产生的行为,与其工作没势必的联系,再审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萧远山对再审判决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经审察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决定提审此案。经开庭审理后,省高院觉得,萧远山所从事的油漆工作具备间断性的特征,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间隔休息是因为该项工种的工作量集中、劳动强度大的性质所决定的,工间休息是整个工作时间的一部分。萧远山工间休息时抽烟,与喝水饮食一样,是为了恢复因为工作缘由而导致的身体疲劳。萧远山所处的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原因,但公司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有效的防范手段,是致使生产安全事故的客观缘由,萧远山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省高院最后判决保持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本案一波三折,历时5年,最后尘埃落定。案情并不复杂,但参与其中的却有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保部门、检察机关、三级法院。从法院再审结果来看,法院对“工作缘由”采取了“从宽认定”原则,这基本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即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目的,也基本符合工伤保险立法渐渐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的立法趋向,对劳动者保护更为有利。
另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置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注:该文件已被工伤保险条例替代,但可供参考)第六条亦规定:“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区因工作缘由导致的伤亡,即便职工本人有肯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含犯罪或自杀行为。”这类规定,均体现了工伤保险立法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精神。